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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09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邢政建议字〔2017〕第28号

对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555号建议的答复

郝京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邢台城市商业体‘去库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6月8日,为全面落实国家、省稳定住房消费政策,合理调节房地产供需关系,我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邢政字〔2016〕15号)。其中,对商业体去库存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意见:一是要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对尚未出让的、具备调整条件的商业办公用地,拟调整为居住或其他用地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二是培育和发展租赁市场。鼓励开发企业转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开发企业将持有的住房、商业用房用于出租、自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关税收及政策方面的优惠。三是引导鼓励发展跨界地产。鼓励利用现有的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建筑发展“大众创业”“互联网+”等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兴产业及养老康复、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产业。该实施意见的出台,对我市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同时,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商业体去库存工作,市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对“在建未营业的商业体商用改办公、审批未建的可进行规划调整,商业转住宅的建议”提出了支持意见。一是市城乡规划局于2017年2月制定并印发了《支持项目建设的十项措施》,对推动商业项目库存化减出台了支持措施:“按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如属地政府提出将规划商业办公用地调整为居住或其他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于土地尚未出让的,予以调整;对于土地已出让,如确因市场变化而优化的调整变更,给予支持,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河北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目前,已按照该措施有序开展规划调整工作。二是目前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企业、服务业的办公用地属于商服用地,商业体商用和企业办公用地同属于商服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实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三是对涉及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交易过户等业务部分,严格依据规划变更意见和相关规定,对改变用途的商业用户办理交易手续。
   您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邢台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6日

领导签发:周永会
联系人及电话:刘易源  0319-3288661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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