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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05      
   

 

政字〔20136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已经2013411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422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政府系统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省政府第125号令)、《邢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权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第三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要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完善承办工作制度规定,加强承办队伍建设。

第六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承办工作领导及组织机构

第七条  承办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承办工作的责任人,对上级政府及同级人大、政协负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的办公室是承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提案科是市政府承办工作的职能科室,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政府系统的承办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都要确定承办机构和专(兼)职承办工作人员,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具体工作,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职业务,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承办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负责协调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建议、提案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落实解决;

(四)指导并监督检查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的承办工作,组织承办工作经验交流和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反馈承办工作信息,宣传承办工作成果;

(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承办政协提案工作情况。

第三章 承办工作程序

第一节 交 办

第十一条  省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交办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具体承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交办,市及县(市、区)人大、政协向本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政府办公室向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交办。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办理的,交办部门应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或采取分别办理的方式。

第十三条  交办形式可以召开专门会议集中交办,也可以发书面通知单独交办,交办时,实行领导批办制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卡,明确承办任务、承办单位、承办责任人、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交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在接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交办的,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需要增减会办单位的,应当自接到承办任务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交办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退回交办部门或按交办部门意见处理。

第二节 承 办

第十六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办理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接到承办任务后,应当清点、核实和登记,梳理分类,根据具体内容由领导班子研究拟定办理方案,确定专人办理。

第十八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对科学合理的建议、意见应当积极采纳吸收;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据实作出说明解释。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政协两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应当自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因情况复杂3个月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阶段性答复,并在6个月内将最终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在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最迟不超过3个月办结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

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交办任务的通知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二十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

第三节 审 查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符合要求后由本部门、本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  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本地实际情况,能够在预期内落实;

(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化答复格式。

第四节 答 复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办结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核把关后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拿出意见后,由市政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抄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及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别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分别抄报市及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同会办单位联系,会办单位应密切协作,共同研究办理,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并抄报市及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备案。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汇总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答复,并将答复意见抄报有关部门。

分别办理单位各自按照主办单位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可以分别并案答复,但必须分别标明并案的各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编号,以及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不同级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反映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不可并案答复。

由两个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联名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时书写领衔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时,应当先请示后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不得借请示向受理请示的部门转移解决问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时,应当附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贴有邮票的专用信封。各承办单位要确保征询意见表送达到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手中(联名提出的只寄送领衔的代表、委员)。答复函件可以采用机要或者挂号的形式邮寄,也可以派人直接送达。

第二十九条 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在1个月内重新作出答复。

第五节 督 办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严格督查督办,确保承办工作落实。

第三十一条  督办的重点是涉及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问题,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关心关注、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涉及承办工作整体进展、平衡发展的问题等。
  
 第三十二条 督查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可以采取电话催办、会议督办、联合督办、现场协调等形式进行。

 第六节 走 访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对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适时进行走访。

走访的重点是对答复意见提出异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以及办理结果为说明解释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提出者。

第三十四条 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一般采取登门拜访或者召开面复会等方式进行,不得委托走访。

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10件以上的单位应当召开面复会,当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汇报办理情况,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意见。

第七节 复 查

第三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未落实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复查的重点是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给予解决、基本解决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六条 复查工作一般采用承办单位自查的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本级人大、政协工作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第八节 总 结

第三十七条  每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总结,于当年11月底前向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通报同级政协常委会。

第三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本年度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存档。

第四章 承办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分工、领导全员办理、解决重点问题、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督促检查、公开办理、复查落实和考核评比等项制度。

第四十条 有限目标责任制度的内容包括:按时办结率、解决问题的比例、答复函规范化率、走访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
   
有限目标责任制度的各项目标值按照当年的办理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限目标责任制度规定的目标值,定期对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对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承办部门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报批评:

1.不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人员不到位,相关制度不健全的;

2.按规定时限未能办结,但又不说明情况的;

3.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4.确属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但推诿并拒绝承办的;

5.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有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1.对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节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对人大议案、市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市政府实行主要领导阅批制度,其中重要议案、建议案由政府常务会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人大或向市政协反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各部门,市政协各部门。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2印发 

(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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