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企业偷排污染物行为认定及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字〔2014〕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企业偷排污染物行为认定及处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3月20日
关于企业偷排污染物行为认定及处理的
实施意见
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偷排污染物行为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法偷排污染物行为:
(一)企业无配套的治污设施或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
(二)企业擅自改变燃料、原辅材料或生产工艺,造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和排放方式、去向有重大改变,且未及时向环保部门以书面形式申报的。
(三)企业治污设施擅自闲置或故意不正常运行,造成污染物排放的:
1.治污设施停止运行,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等方式,直接排放污染物的;
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或通过烟道旁路,将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4.将污染物从治污设施的中间工序直接引出排放的;
5.擅自改变处理工艺或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治污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排放污染物的;
6.治污设施出现故障,企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正常运行,且未向环保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致使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7.违反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手段排放污染物的;
8.其他原因导致治污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且未向环保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造成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二、企业偷排污染物行为处理
根据偷排污染物的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偷排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依法采取长期关闭、拆除生产设施、停产整顿、暂扣营业执照等多种手段进行处理。成立联合调查组,分别由纪检、反贪、审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各部门根据不同工作职责进行调查处理。对偷排污染物污染严重,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偷排污染物企业严格实行“项目限批”,在其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前,对其新上项目一律实行环保限批;同时,将其环境违法信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绿色信贷”系统“黑名单”,并把有关环境违法情况通报至相关部门。
(三)对偷排污染物企业在媒体曝光,通过《邢台日报》、《牛城晚报》、邢台电视台、街头广告屏幕等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公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主管负责人名单,以及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和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与影响。
三、企业偷排污染物行为督查
为严厉打击企业偷排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采取以下措施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一)对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实行不定期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二)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应立即准许入厂,对拒绝或拖延执法人员进入厂区检查的企业,一律视为存在偷排污染物行为。
(三)除环保部门直接检查外,对重点污染物排放企业可以采取与相关部门联合查、相关县(市)交叉查、聘请专家专项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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