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4)第3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邢台市市本级行政审批目录的决定》已经2014年5月15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孟祥伟
2014年5月26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邢台市市本级行政审批目录的决定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2013年1月公布的《邢台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2013〕第1号)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国务院、省政府下放到市本级的审批事项为基准数,对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与规范。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确定保留154项行政许可事项、2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成《邢台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以下称《目录》)。
二、凡未列入《目录》的部门和单位,均不再具有行政审批主体资格,一律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审批管理活动;凡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审批或变相审批,更不得擅自创设和增加;凡属市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除市政府专门授权外,具体承办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严格落实行政审批长效动态管理规定,凡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或废止的,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涉及增减或变更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调整,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
四、本《目录》已按最新“三定方案”,对部分部门职权进行了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1月公布的《邢台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市政府令〔2013〕第1号)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邢政办〔2013〕4号、办字〔2013〕61号、邢政办〔2014〕2号、邢政办〔2014〕8号中市本级衔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失效。
附件:1.邢台市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邢台市市本级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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