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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政府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

 

政字〔2014〕10号 

 

 

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强“两个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市委、市政府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邢台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同意,予以印发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措施,是行政决策活动的重要方式,也是行政管理的依据和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重要手段。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纳入议事日程,安排专门力量,落实计划任务。
  二、保证质量
  一要严格履行制定程序。切实落实《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规定要求。二要加强协商沟通。起草过程中,文件内容凡涉及其它部门职能、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进行协商,重大复杂或分歧较大的,应报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前参与指导。三要广泛听取意见。采取书面、座谈、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四要切实维护法制统一。起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要求,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创设许可、收费、罚款等项目。
  三、按要求报送文件材料
  部门上报文件送审稿,应由主要负责人签署,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送审材料包括:
  (一)报送审查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打印文本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本;
  (三)起草依据,具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
  (四)起草说明,具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采纳有关部门、专家或者社会公众意见情况,涉及普惠政策的应提供人口计生部门初审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和制度廉洁性评估的,应当说明评估结果采纳情况;
  (五)征求意见(含人口计生部门初审意见)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的有关材料,具体包括: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原件,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的笔录,评估报告等;
  (六)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如调研报告、考察报告、参考资料)等。
  四、落实责任制
  规范性文件制定列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凡列入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按时完成调研、起草、报送任务,确保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文件起草任务的,要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沟通,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凡未列入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原则上不再出台,情况紧急特殊确需制定的,起草单位应报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附件:邢台市人民政府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201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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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