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公务信箱
中央政府 河北省政府 邢台市人大 邢台市政协
 
  首页  |  概况概览  |  政务公开  |  互动交流  |  公众服务  |  专题专栏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邢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政字〔2014〕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近日,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冀依法行政办〔2014〕2号),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了明确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强化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方式,是遵守行政诉讼制度、尊重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诉讼权利、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应尽的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直接倾听人民群众呼声,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自觉地参加出庭应诉活动,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通过直接参加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主要情形和要求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后,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出庭应诉。对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原告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
  (二)本机关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或者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
  (四)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五)造成公民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六)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七)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八)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九)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但不得委托其他下属人员单独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同时带领机关其他人员和受委托的其他代理人共同出庭。
  出庭应诉应以行政机关负责人为主。
  三、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相关制度
  (一)行政诉讼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完善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判和执行情况,互通行政争议案件信息,研究讨论并为政府提供改进具体行政行为建议。
  (二)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制度。对于公开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法制机构可根据人民法院的建议,适当选择一些典型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
  (三)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指导制度。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当好领导参谋,提高实务应诉、出庭礼仪水平,尤其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特别注意尊重法律,摆正位置,遵守法庭纪律,注意文明用语,做到着正装出庭、按规定时间到庭,维护国家机关形象。
  四、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自觉遵守有关制度,积极出庭参与应诉,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将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同时,要加大追责力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导致人为败诉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部门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当好参谋,主动进行协调督促,确保出庭应诉制度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日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旧版回顾
本网站由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邢台市经济信息中心承建
冀ICP备字030719号 
2014-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