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市财采[2004]7号
市直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邢台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部门集中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集中采购范围。
(一)市级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本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特殊项目另行通知)。
(二)市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市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纳入《国家商务部进出口机电产品目录》的进口机电产品。
(四)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工程项目按照《邢台市市直公共工程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须委托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五条 财政局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部门集中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前,首先要按有关规定落实采购资金。
(二)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审核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并向采购人下达《邢台市市级部门集中采购核准书》。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出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理由及有关证明,待批准后,方可采取其它采购方式。
(三)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人资金落实情况、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的采购计划及采购人提交的技术需求,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四)招标文件应经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论证。内容包括:技术需求中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技术需求的编写有无缺陷;技术需求有无倾向性;评标标准是否规范、具体;符合技术需求的供应商是否有三家以上(含三家)。经专家论证、采购代理机构修订后的招标文件在发售前须经采购人签字盖章认可。
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工程项目和纳入国家商务部进口机电产品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机电产品招标文件,不再经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论证。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五)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招标公告在有关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七)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定标。
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三个工作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抽取专家需求(包括所需专家人数、专业、评标时间、地点)。
除公共工程、进口机电产品招投标外,在开标前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各派一名代表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2、开标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3、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并请公证机关对开标活动进行公正。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4、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三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应为五人(含)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采购人只能委派一名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八)经评标结果产生后,当场宣布预中标结果,并在有关网上发布预中标公告。同时,还要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三日内无异议,才能发布中标公告和签发《中标通知书》。
(九)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要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采购代理机构于每月初3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上月代理政府采购情况月报表和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情况统计表。
(十一)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其资金的支付按邢市财预(2001)28号文转发的《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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