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邢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市直实际,经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家。现将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厂家名单(见附件一)。
二、定点维修有效期
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维修厂家服务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维修厂家将按本通知公布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承诺书》(附件二)的承诺给予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车辆维修、保养提供质优价廉,快捷周到的服务。
三、定点维修费用的结算
政府集中支付中心依据定点维修厂家开具的正式发票、每次维修的工时、用料明细单,经车辆维修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结算。一次性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需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核。
四、公务用车维修《优惠证》的使用与管理
市政府采购办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实行《优惠证》管理,《优惠证》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发放,此证不得转让。定点维修厂家须将每次维修的有关内容在《优惠证》登记清楚并盖章确认,《优惠证》附页栏登记满后,用户单位应携带旧《优惠证》到市政府采购中心领新证。《优惠证》满二年后无论附页栏是否用完,都必须缴回市政府采购中心。
市直各单位、社会团体凭《优惠证》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车辆,享受定点维修厂家的优惠价格及服务。各主管单位接到通知后携带本单位(含下属单位)介绍信,到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领取《优惠证》,主管部门也可通知下属单位到政府采购中心自行领取。
五、其他相关事宜依据邢台市财政局、邢台市监察局联合签发的邢市财采[2004]1号文《邢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2012-2013年度邢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家名单
2、2012-2013年度邢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家服务承诺
3、车辆维修委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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