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1998年3月20日市委、市政府为了更好的发挥劳动模范作用,激发全市人民工作热情,出台了《邢台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是工资改革和医疗制度改革之前制定的,截至目前已执行近20年,其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 按照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要弘扬劳模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的管理,更加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市总工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本着“荣誉表彰为主、经济待遇为辅”的原则,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完善。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后,将更加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心和爱护;将更加激励劳动模范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将更加营造学习先进的社会氛围,倡导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修订过程 市总工会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参照《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规定》和我省兄弟地市做法,起草了《邢台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在起草阶段,市总工会反复征求了各县(市、区)工会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工会意见,召开了部分市级劳模座谈会,同时征求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14家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详细细致的审查。 三、内容修改情况 新修订的《办法》共二十四条,与原《暂行办法》章节和条款相比,取消了“章”的设置,条目数减少一条。 第三条新增加了《邢台市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 第七条改变了市级职工劳动模范评选名额的比例,由全市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五,调整为万分之三。 第八条修改了部分评选原则,被推荐人要有一定的荣誉基础,更加倾向于一线职工群众。 第十五条对邢台市职工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进行了调整。市级职工劳动模范离退休后,由原来的“获得一次荣誉称号,退休后每月发荣誉津贴20元、获得两次以上每月发30元”调整为:“获得一次荣誉称号的,自办理离退休次月起,每月发放荣誉津贴100元;获得两次荣誉称号的,每月发放荣誉津贴150元;获得三次荣誉称号的,每月发放荣誉津贴20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同时,新《办法》还增加了职工劳动模范有关困难救助、就业创业、住房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内容。 |